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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偿633万!还敢在楼道堆放杂物吗……

返回新闻列表发表日期:2023-02-23

案例1


2022年12月1日,陕西西安一小区高层住宅发生火灾,该居民楼一楼大厅、过道、楼梯间杂物着火,现场浓烟较大并顺着楼道蔓延至楼上。消防员迅速前往救援扑灭明火,营救被困人员8人,其中5人抢救无效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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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2


2023年2月7日,浙江嘉兴善一栋4层居民自建房着火,该楼一楼楼道内堆放的杂物起火,大量烟气顺着楼层不断向上攀升扩散,堵住了唯一的逃生通道,导致楼内7名群众被困。所幸消防员及时到场,全部被困人员均获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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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3


老王是朝阳区某小区业主,住二楼。退休后长期将其捡拾的废旧纸壳等杂物大量堆放在楼道内,打算卖废品贴补家用。该小区是个老旧小区,没有电梯,每层的户数还不少,楼梯是唯一的上下楼通道
2020年1月27日晚间,老王堆放在楼道内的杂物燃烧发生火灾,住在四楼的小瑞想要下楼逃生却被老王堆放的杂物挡住了唯一逃生的出路。因火灾产生了大量浓烟、灼热气流,小瑞不幸被熏倒、烧伤



小瑞伤势很严重,其中最严重的是双手,功能完全丧失,双手手腕以下的部分完全缺失。此外,左臂旋转功能完全丧失,即使安装假肢,手臂功能也可能不能完全恢复另外,小瑞面部体表也有烧伤伤痕,伤情比较严重


北京市三中院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除了在小瑞抢救住院期间,王先生已支付的6万元医药费和物业公司已支付的44万元以外,王先生应在判决生效10日内向小瑞赔偿合计633万余元的各项费用及损失的70%443万余元,物业公司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对于王先生赔偿以外部分,都将由物业公司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对于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堆放杂物的,法律上都有哪些规定?


1、消防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楼道作为火灾时的重要消防通道和安全出口,必须时刻保持安全和畅通。


2、《消防法》第六十条规定单位有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个人有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3、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  高层民用建筑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应当保持畅通,禁止堆放物品、锁闭出口、设置障碍物。平时需要控制人员出入或者设有门禁系统的疏散门,应当保证发生火灾时易于开启,并在现场显著位置设置醒目的提示和使用标识。

高层民用建筑的常闭式防火门应当保持常闭,闭门器、顺序器等部件应当完好有效;常开式防火门应当保证发生火灾时自动关闭并反馈信号。

禁止圈占、遮挡消火栓,禁止在消火栓箱内堆放杂物,禁止在防火卷帘下堆放物品。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楼梯通道,所有权属于全体业主。个别业主私自将楼梯通道用于自己堆放杂物,明显是化共有为私有,也是对其他业主共有权的侵害。


5、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业主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对任意弃置垃圾、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违反规定饲养动物、违章搭建、侵占通道、拒付物业费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请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

行为人拒不履行相关义务的,有关当事人可以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投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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