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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高空坠物致车受损,物业公司应否担责?

返回新闻列表发表日期:2022-12-05

案情简介:2021年9月27日,原告在新华某小区吃饭,待原告吃完饭出来后发现车辆被砖块砸坏,据了解是16楼外墙脱落的砖块所致。4S店评估,维修费用高达23000元,原告要求被告物业公司将其车辆维修好,承担相应的维修费用,但被告物业公司认为原告车辆未按照指定位置停放,原告应当预见未停放在车位内的风险,其应承担相应责任,且物业公司摆放有警示标语,被告尽到了提醒义务,对车辆损失费23000元不予认可。故原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判决

法院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被告物业公司作为新华某小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小区建筑物外墙属其管理范畴,其负有相应的管理义务。案涉小区事发前已经发生过外墙块脱落事件,被告物业公司对此明知,其更应采取如设置围挡、禁止通行等措施防止危险发生,仅在外墙张贴“高空坠物请勿逗留”的标语已不足以避免损害的发生,其未尽到妥善管理的义务。综上,被告物业公司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对本次事故不具有过错,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关于被告物业公司辩称原告未将车辆停放在划线区域的停车位内的行为具有过错,应自行承担责任的问题。对小区车辆停放进行管理和引导,本系物业公司应履行的义务。因此,原告车辆受损本质上系被告物业公司管理不当所致,故被告物业公司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原告未将车辆停放在划线区域车位内的行为存在一定的不当。综上,对于原告维修车辆的费用18600元,考虑到其存在未将车辆停放在车位内的情形,且原告在庭审中已自愿将索赔金额调减至15000元,该责任分担比例符合实际情况,本院予以确认,故被告物业公司应向原告赔偿15000元。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协助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工作。近年来,高空抛物和坠物致人员和物品损害的事件发生频率变高,物业公司作为区域安全的管理者,应做好安全防范和风险预估工作。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本案中,法院之所以判决物业公司承担责任,是因为物业公司对停车场及小区未能尽到安全防范和管理义务,未采取如设置围挡、禁止通行等措施防止危险发生,仅在外墙张贴“高空坠物请勿逗留”的标语并不足以避免损害的发生,因此,其未尽到妥善管理的义务,违反了《物业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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