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个充电桩这么难?】小区因此起争议
返回新闻列表发表日期:2022-09-29
购买了新能源汽车,
却因小区物业不配合,
无法在自家车位上安装充电桩?
陈先生就遇到了这样的烦心事
……
近日,三水法院审结一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
某住宅小区业主陈先生与物业公司就地下停车位安装充电桩问题产生纠纷,三水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某物业公司向原告陈先生出具关于“同意陈某安装充电设施及同意陈某向供电部门申报电动汽车充电设施电表”的书面同意函,并要求被告物业公司按照国家发改委下发的《关于加快居民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通知》的附件文本样式签订《电动汽车自用充电桩安装承诺书》。
案情回顾
2021年4月,陈先生的妻子李小姐购买了一辆新能源小型轿车。为方便使用车辆,陈先生拟在自己的车位内安装充电桩。从供电部门处获悉,在住宅小区申请安装汽车充电桩需由小区物业公司出具同意安装充电设施的书面文件。陈先生于是要求某物业公司三水分公司予以配合。
某物业公司三水分公司以案涉住宅小区车位的消防标准及电容的配置不符合安装新能源汽车充电桩条件,以及小区车位业主不同意陈先生安装汽车充电桩为由予以拒绝。陈先生认为某物业三水分公司的行为损害了其合法权益,遂将物业公司、物业三水分公司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
三水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
新能源汽车有利于保护生态环境,安装充电桩能有效发挥新能源汽车的使用价值,物业公司应该提供必要协助。安装充电桩是否会造成安全隐患,不应由物业公司进行主观认定,而应由相关部门进行审查和把关。
物业公司不得以充电桩可能存在安全隐患为由,消极对待充电桩的合法安装要求,而应依法依规积极作为,做好充电桩的管理及维护工作。同时,在日常加强对安全风险点的巡查检查,及时采取措施排除安全隐患,有效防止意外发生。
第九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
第二百七十二条 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五百零九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第九百四十二条 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约定和物业的使用性质,妥善维修、养护、清洁、绿化和经营管理物业服务区域内的业主共有部分,维护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基本秩序,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
对物业服务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消防等法律法规的行为,物业服务人应当及时采取合理措施制止、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协助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