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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费调价被判无效! 诸多知识点!

返回新闻列表发表日期:2022-08-22

       某小区物业公司通知物业费涨价,并称“同意调价业主 已过半”。业主张某对缴费标准不服,拒交物业费,被诉至法院。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日前审结此案,认为物业公司调价 程序不当,业主按原物业费标准支付欠费。 物业称同意涨价 已“双过半”业主拒交物业费被追讨 广州某小区尚未成立业 委会,小区二百多户住宅及商铺的物业服务均由开发商选聘 的某物业服务公司提供,其中住宅按每月 1.6 元 / 平方米的 标准收取物业服务费。 2018 年 9 月,物业公司在未召开业主大会征求业主意 见的情况下,单方发出公告称其已与大部分住宅业主达成按 1.85 元 / 平方米标准收取住宅管理费的合意,希望业主在 2018 年 10 月 31日之前到管理处签署相关文件。两个月后, 物业公司再次发出公告称:同意调价为 1.85 元 / 平方米的业 主已达“双过半”,此后物业费按照 1.85 元 / 平方米的标准 执行。经统计,同意按 1.85 元 / 平方米收费的业主已达到法 定50%以上,故此后物业费按照1.85元 /平方米的标准执行。 小区业主张某因对缴费标准不服而拒交物业费,物业公 司将张某告上法庭,追讨物业欠费。为证明调价程序的合法 性,物业公司向法院提交了《业主同意调价之签约情况统计表》 及其与业主签订的 196 份格式内容均相同的协议。 法院审查发现:上述所有协议后均没有附房产证及身份 证复印件;均未载明物业面积;部分协议的落款签名不完整 或字迹潦草无法看清或在签名后写有“代”字;部分协议的 落款日期系在物业公司发出调价公示之后。 对此,物业公司解释称:上述调价协议是其工作人员上 门与每个业主沟通后签订的,其中部分由业主家属代签名; 因工作人员已在此工作超过十年,可识别业主或租户,故未 逐一核查业主身份及房产证。 法院物业公司调价程序不当 业主按原物业费标准支付欠费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案涉小 区目前仍未召开业主大会,处于前期物业服务阶段,物业公 司为开发商选聘的前期服务单位,有权就其提供的物业服务 向小区业主追讨欠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 新物业是否有权利替老物业 催缴业主拖欠的物业费? 上城物业 总第 60 期 SHANG CHENG ESTATE 总第 60 期 [学习与思考] 8 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物业管理 条例》及《广州市物业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物业费调价 属于应由全体小区业主共同决定的“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 利的其他重大事项”,调价程序应正当、有序,并应接受合理 监督。 在调价前,物业服务公司应向全体业主公示上一年度物 业经营情况的审计报告及调价方案,最终方案能否通过,应 由全体业主共同决定,经“双过半”(即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 积过半数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的,才能成功 调价。 本案中,物业公司在调价前并未提前公示其上年度物业 经营情况审计报告,亦未告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而是自行 单方制作相关协议版本并逐一上门签约,且在签约过程中亦 未充分核实业主身份,对于部分协议存在落款签名字迹难以 辩认、不完整或他人代签情况。 上述提价操作模式完全由物业公司主导,无法充分体现 业主与物业公司的协商过程,亦缺乏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监督, 形式上、内容上均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难以充分保障广大 业主对小区物业管理重大共益事项的知情权及选择权。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二审审理后,认定物业公司调价 程序不当,判决张某按原物业费标准支付物业欠费。 广州中院法官刘卉表示,随着物业服务的普及,物业纠 纷频发,其中物业费调价纠纷尤为突出。业主时常疑惑:“服 务水平原地踏步,物业费怎么每年都涨?”而物业公司却总 是说:“一直在亏损,再不涨价就得走人了!” 到底孰是孰非?对此,法官提醒,物业服务收费应遵循 质价相符、公平公开、合理诚信的原则。 一方面,物业服务收费是维系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物业服 务、小区物业管理正常运转的基础。业主享受物业服务理应 支付相应对价即物业费。 另一方面,对因服务事项增加、服务质量提升、成本上 涨等原因导致的物业成本增加,物业公司有权要求合理调整 费用标准,但应遵循正当程序原则,依法定程序与业主充分 协商,征得业主同意,否则将会被视为擅自调整,无法得到 法律的支持。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下 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 业主委员会成员;(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 管理人;(五)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六) 筹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七)改建、重建建筑 物及其附属设施;(八)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 部分从事经营活动;(九)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 重大事项。 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 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决定 前款第六至八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 只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 主同意。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 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第九百三十九条: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人签订的前 期物业服务合同,以及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依法选聘的物 业服务人订立的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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