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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物业是否有权利替老物业 催缴业主拖欠的物业费?

返回新闻列表发表日期:2022-08-22

       业主购买了房产入住后,就要接受小区物业公司的管理, 按期缴纳物业管理费。那么,后接手的物业公司能否替前物 业公司,催讨业主拖欠的物业管理费吗?近日,上海静安法 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拖欠物业管理费的案件,判决拖欠物业 管理费的业主刘某如数支付所拖欠的物业管理费 10073.28 元。 刘某是本市江宁路上某小区的业主,并于 2011 年 11 月办理了物业交接手续。该小区的前期物业管理由开发商 委托上海星成物业公司承担。2014 年 7 月,该物业公司与 小区业委会签订了两年的物业管理合同。2015 年 9 月,上 海星成物业公司与上海佳一宝物业公司通过各自股东会决 议和两公司签订的协议,同意两家公司合并为上海佳一宝物 业管理公司。在两家公司的协议中约定,星成公司于 2015 年 8月1日前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的家宝公司续延和承担。 2016 年 3 月 10 日,欣成物业公司被工商部门注销。同年 6 月 14 日,佳一宝物业公司申请变更登记经工商部门核准。 2015 年 7 月 1 日,佳一宝物业公司与小区业委会又签订了 两年的物业管理合同。因业主刘某自 2001 年 7 月起就一直 没有付过物业管理费,佳一宝物业公司于 2016 年 3 月下旬, 以此起诉到法院催讨欠付物业管理费 10073.28 元。 法庭上,刘某对欠付的事实无异议,但称不付费的原 因是自己与开发商因产权证有纠纷,而自己不付费后,星成 物业公司的保安曾当众侮辱自己,还将自己的车损坏。佳一 宝物业公司是之后接手管理的,现愿意支付佳一宝物业公 司管理期间发生的物业管理费,而星成物业公司已不管理 本小区,故不愿再付星成物业公司管理期间发生的费用。 法院认为,原星成物业公司接受开发商和业委会的委托, 佳一宝物业公司接受小区业主大会的委托,实施对该小区 的物业管理属有效管理。而刘某作为业主事实上接受了小 区前后两年物业公司所提供的物业管理服务,双方事实上 形成了服务与被服务的权利义务关系,因刘某未及时支付 物业管理费,作为小区物业公司主张催讨物业管理费于法有 据。遂法院判决刘某全额支付所拖欠的物业管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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